辉县市中医院原药械科科长宋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任职期间收受医药公司业务员高达120多万元的好处费,同时向该医院院长行贿10万元“保职费”,以便能长时间担任该职务获取“灰色收入”。 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该科长宋某已被判处十一年有期徒刑,同时医药公司的业务员也以行贿罪被判处不等的刑罚,该医院院长另案处理。
【事件】为医药公司业务员提供方便收受好处费
2004年9月至2013年3月,宋某在担任辉县市中医院药械科科长期间,主要负责医院的药品、耗材的供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药品、耗材供应商向医院供应药品、耗材提供帮助,收受医药公司业务员王某8万余元、郝某共计15万元、吴某11万余元、牛某12余万元、吴某6万元等,共计现金1261466元。
尝到“好处”的宋某为担心药械科长位置的变动,2012年底,宋某为了能长时间担任该职务,连续两年给医院院长赵某送5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现金或银行活期存单,13次送到赵某办公室钱款共计10万余元。
因涉嫌受贿,宋某2013年5月6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随后被逮捕。
【庭审】医药业务员送院方好处费属行贿
据其中一医药公司业务员吴某供述,从2006年开始给辉县市中医院供应医疗耗材,其间为了在扩大业务量和结算货款方面,获取药械科科长宋某和院长赵某的“照顾”,共分11次送给宋某现金6万元,送给院长赵某1万元。
而另一医药公司业务员牛某也为该医院供应医疗耗材的业务,为了能够逐年增加业务量,并每次按照结算货款的12%左右的比例,累计送给宋某12余万元现金,随后宋某将所收现金占为己有后为牛某的业务量提供便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牛某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牛某被判处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判决】 宋某被判处十一年 院长另案处理
辉县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作为国有事业单位即辉县市中医院从事公务的人员,在担任辉县市中医院药械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26余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组织人事管理活动中,为长期担任药械科科长,送给该院长赵某10万余元,谋取竞争优势,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合并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该院长赵某已被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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