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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前医疗急救规定“五不准”

发布者:寻医网小编发布时间:2014-02-17 点击量:0

急救中心不得因费用拒绝病人,PM2.5成室内通风效果评价指标,非招标政府采购有了系统规范……2月1日起,一批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新规正式实施。

  院前医疗急救规定“五不准”

  2月1日起施行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明确,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院前急救是由政府主办的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该《办法》明确了院前医疗急救的“五不准”: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二、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120”呼叫号码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院前医疗急救呼叫电话;三、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四、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五、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PM2.5成室内通风效果评价指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建筑通风效果测试与评价标准》为行业标准,2月1日起实施。《标准》明确了建筑通风测试评价的范围,规定了建筑通风评价指标及相应的测试评价方法;在国内首次规定了住宅厨卫排气道系统的通风性能评价指标及相应的测试评价方法;首次将PM2.5作为室内通风效果评价指标。

  该标准指出,实测评价的内容包括换气次数、新风量、室内空气污染物、可吸入颗粒物(PM10及PM2.5)、住宅厨卫排风通道通风性能、室内空气流速及室内空气组织等。

  同时,该标准涵盖对既有建筑、新建建筑的通风效果测试与评价。新建建筑应对建筑物内气流组织设计方案进行通风效果模拟评价等。

  非招标政府采购有了新规

  财政部发布新出台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也将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办法》对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范。首先,明确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批准程序,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组成、职责和义务,保证金的交纳与退还,选择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的方式,成交结果公告等内容。

  第二,对三种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整个流程进行了全面规范,包括: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具体程序、谈判要求、谈判文件可实质性变动的内容、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单一来源采购的公示要求、协商程序和情况记录;询价采购方式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标准等等。

  第三,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的基础上,补充和明确了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在非招标采购方式活动中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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