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科外科妇科男科儿科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健康资讯>>

长春规定向未成年人售烟将被严罚

发布者:寻医网小编发布时间:2014-02-17 点击量:0

   《长春市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办法》将于2014年3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要求公务员应当在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工作中做出表率,不在公共场所和公众面前吸烟;倡导烟草制品销售者在5月31日停止售烟一天,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最高将被处以3万元罚款。

  办法规定,任何会议、公务活动中不得发放、提供烟草制品和摆放烟具。医生不在患者面前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家长不在孩子面前吸烟。

  据了解,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卫生部门处以100元以下罚款;禁止吸烟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不履行防止烟草烟雾危害职责的,由卫生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的,由卫生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吸烟场所被监测的烟雾残留等卫生指标超过国家标准的,由卫生部门对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办法还规定,对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区域依法劝阻、制止吸烟行为的人员进行侮辱、威胁或者殴打,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TAGS:
分享到:
推荐文章
热门文章

杭州新闻网所有 版权所有(C)1999-2025 jiankang 版权所有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粤B2-20040381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4412006003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粤)字011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1906152
网站信息仅供参考,不能作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就医请遵照医生诊断,如有转载或引用文章涉及版权问题,请速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尽快删除
广告招租QQ:806663339   广告招租电话:18795957243